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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聊聊“两会”中国家机构那些事儿(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6-29 09:47:54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3)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4)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特赦;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3、国家主席:(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2)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3)外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4)荣典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4、国务院:(1)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重大事项决定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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