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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宪法学之特别行政区制度(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06-05 10:06:59

A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一般制定后即可生效,但是需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尤其进行审查,如果审查后发现有与宪法相抵触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回,不能直接宣布撤销或者无效。

B行政管理权

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这是为了保持一个中国的原则,所以对于国防事务或者外交事务等国家事项,只能由主权国家进行,港澳台并不存在该权利。但是港澳台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一些非主权国家的交往活动,有一定对外交往的权限,但是没有外交权。

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区的司法审判由特区的司法机关独立进行,不会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

【考点运用】

对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这个考点,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区分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加之近几年对对其考察有所增加,所以要作为一个新的考点重点进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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