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招聘

当前位置:乡镇公务员 > 备考指导 > 公共基础知识 >

2016四川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承揽合同的形式和终止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3-28 14:36:19

2016年乡镇公务员考试群 423234668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 | 每日一练  | 时政热点


【导语】中公四川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民法之承揽合同的形式和终止》。

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第2款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

承揽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具体形态,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承揽合同。但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的,在合同履行中,这种信赖关系受到破坏时,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因此,承揽合同当事人除了可以基于一般的合同解除原因解除合同外,还有以下特殊的法定终止合同的原因:

1.承揽人解除权。对于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

2.定作人解除权。承揽人未经许可将主要的承揽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时,对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点击查看更多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技巧

(责任编辑:二当家)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

  • 乡镇公务员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