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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3-28 14: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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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四川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特别行政区的特点》。

特别行政区的特点表现在: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自治权包括: (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终审权属于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4)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2.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 50 年不变。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

3.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所谓“永久性居民”,是指在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和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4.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原有法律基本不变是指除属于殖民统治性质或带有殖民色彩,以及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原有法律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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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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