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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四川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之行政诉讼范围特定性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6-03-28 14: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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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中公四川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范围特定性》。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时引发的纠纷。此类争议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既有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内部争议,也有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外部争议;既有因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既有行政机关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争议,也有行政机关实施事实行为引起的争议。并非所有的行政争议都能够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得到解决,法院解决的行政争议是特定范围内的争议。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排除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由另外的救济途径解决。例如,因国务院以下的行政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引发的行政争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引发的争议通过立法法规定的规范审查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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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二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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