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2-28 09: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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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的一种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本质是牺牲真正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以保证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旨在协调所有权的维护与交易的便捷。善意取得制度进一步维护了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有力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1.根据我国《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善意取得须满足以下要件:
(1)出让人无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4)所有权已经转移
2.法律后果
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3.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试题再现】甲丢失了一只宠物金毛犬,乙捡到后,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了经营宠物商店的不知情的好朋友丙,后丙以正常的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很快被甲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丁无偿归还金毛犬
C.丙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D.丁善意取得金毛犬的所有权
【答案】AD。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知识。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A项正确,乙捡到甲的金毛犬后将其以自己的名义赠送给丙,乙属于无处分权人,因此甲有权直接要求乙赔偿损失。B项错误,甲若要求丁返还金毛犬应向丁支付其购买金毛犬的费用。C项错误,善意取得必须要以合理价格受让取得,丙取得金毛犬是来源于乙的赠与,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D项正确,丁取得金毛犬是通过向有经营资格的丙的宠物店购买的,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正确答案为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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