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1-27 10: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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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公职类考试中常考的一个知识点。因此,今天给大家讲解的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一些重要考点。在备考过程中,一方面要掌握理论,另一方面也需要通过做习题去进行巩固。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1)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2)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还款期限
当事人之间对还款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经典回顾
(案例分析)(多选)根据下面资料,作答1~2题。
资料:张某为翻修住房,2015年3月12日向李某借款8万元,李某答应出借,后另有支出需要,2015年3月20日李某实际向张某交付5万元,两人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
1.关于张李二人借款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张某可以不向李某支付借款利息
B.合同成立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
C.合同生效时间是2015年3月20日
D.张某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某支付借款利息
2.若李某2018年2月10日要求张某十日内还款,张某到期未偿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李某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B.本案诉讼时效自2018年2月10日起计算
C.本案诉讼时效自2018年2月21日起计算
D.李某可以随时请求张某还款,但应留足合理准备期限
三、参考答案
1.【答案】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A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关系的成立并生效需同时具备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要件。B、C两项正确。故本题选ABC。
2.【答案】ACD。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A项正确。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从约定的期限截止开始计算,从2018年2月10日的10日后即2月21日起计算。故本题选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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