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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基:刑法之紧急避险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7-06-15 1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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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论范文“走过弯路 收获芬芳”,供考生参考及学习!

在考试中刑法一直是题目人喜欢考察的一部法律,对于刑法而言,犯罪的排除事由往往是一个考点,其中一个重要知识点就是紧急避险。要想拿到紧急避险相关题目的分值,就要掌握其要件、定义以及法律后果等等,接下来我们首先要弄清楚其定义。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我们也要知道紧急避险应该具备的条件,其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避险行为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实施。也就是说,实行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为了非法利益,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如犯罪分子不能借口紧急避险而损害居民住宅的门窗、躲进屋内,以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因为追捕罪犯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而罪犯的逃避行为是非法的,法律不予保护。

第二,须是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合法权益受到的危险主要是:①来自自然界的破坏力量,如火灾、洪水、地震、暴风雨等;②动物的袭击,如恶狗咬人、猛兽的袭击;③犯罪分子的侵害,如为了躲避罪犯的侵害而损坏他人住宅的门窗。

第三,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首先这种危险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虚构的、假想的危险。对于已经结束或者尚未发生的危险,不能采取紧急避险。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而实行的所谓避险行为,不是紧急避险,而是避险不适时。

第四,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行紧急避险。就是说,在当时情况下,在危险正在发生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只能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合法权益这种办法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第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里的要限度是指造成损害的合法权益须是小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权益,就认为超过了要限度.称为避险过当。

第六,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对于后果而言,根据《刑法》第 21 条第 2 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题:1.张军是精神病人,某天突然持菜刀追杀同村的张秀芳,将她逼到一间旧房子里,张秀芳无路可逃,顺手抓起一个花瓶打向张军,致使张军的眼睛受伤,张秀芳的行为属于( ) 。A.故意伤害 B.紧急避险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本题答案为D。原因就是张秀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紧急避险讲的是消极的躲避而非积极的去打击,因此不能定紧急避险。所以通过此题可以发现紧急避险的题目基本以要件的考查为主,通过小案例来结合着考察,把握好其要件,基本就能应对题目从而取得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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