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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乡镇公务员考试公基:诉讼时效的考点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7-06-15 15: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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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是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基“诉讼时效的考点”,供考生参考及学习!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它属于消灭时效,它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适用的诉讼时效。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都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别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它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最长期诉讼时效。

(1)《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此外,其他单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诉讼时效的规定。

(2)长期诉讼时效,指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它主要适用于一些调查取证费时耗力的疑难案件或涉外经济纠纷。

(责任编辑:s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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