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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事主体之法人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田育霞 2024-04-15 14:4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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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法,其理论性较强,复习时难度较大,因而为了能够帮助考生快速获取重要的知识点,掌握高频考点,中公教育特对民法中“民事主体之法人”这一部分进行详细讲解。

一、概念

根据《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根据《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讲解】注意区分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法人一定是组织,而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人。除此之外还需注意,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二、分类

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87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乡镇公务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讲解】注意,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都会取得利润(盈利),只是取得利润(盈利)的目的不同,营利法人取得利润(盈利)是为了分配给股东,非营利法人取得利润(盈利)则是为了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

(三)特别法人

根据《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讲解】注意,很多同学在做题时容易把特别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分类混淆,特别法人有且仅有四类,详细记忆,注意区分。

【例题】(单选)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特别法人:

A.乡镇公务员法人

B.机关法人

C.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D.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答案】A。中公解析:根据《民法典》第96条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BCD均属于特别法人, A项并非特别法人,而是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为并列关系。故本题答案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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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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