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之拐卖妇女儿童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李仙涛 2023-01-18 11: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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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当事人—小花梅。1998年初,小花梅被桑某妞从云南省福贡县亚谷村带至江苏省东海县,其间小花梅经历几次转卖,最后被转卖给董某更(董某民父亲)。1999年7月,小花梅为董某民生下大儿子。2011年至2020年间,又生下7个孩子。2022年2月22日,丰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桑某妞、时某忠,以涉嫌拐卖妇女罪依法批准逮捕。在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点,下面我们从构成要件的角度,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犯罪主体
【要点解析】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即年满16周岁以上的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比如,题目中这样表述:李某15周岁,将1岁的儿童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于李某出卖儿童的行为是否构成此罪?答案是不构成,因为李某只有15周岁,不满足年龄条件。
二、犯罪主观方面
【要点解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不论在哪一个环节,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均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题目中判断是否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主要条件就是看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
【辨析】拐卖妇女儿童罪VS绑架罪
绑架罪一般是以勒索财物、扣押人质为目的,而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以出卖被绑架的妇女儿童为目的。如,甲为了吸毒搞钱,将妇女周某绑架,以5万元的价格出卖,那么甲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拐卖妇女罪;如张三绑架了李四的妻子甲,通过暴力的手段实际控制,然后问李四索要10万元,则张三的行为认定为绑架罪。
三、犯罪客体
【要点解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即被害妇女、儿童在行为人的控制范围中,失去人身自由。所以,大家在遇到类似的题目的时,除了考虑上述的主观条件外,还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被害人。比如张三嗜毒,穷困潦倒,一日为有钱买毒,从乡下拐来了几名妇女,但因疫情无法出门,找不到买家,张三的行为同样成立拐卖妇女罪。
四、犯罪客观方面
【要点解析】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辨析1】拐骗儿童罪vs拐卖儿童罪
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如,王某是酒店服务员,以假意照看客人2岁小孩的名义,将小孩抱走用来抚养,王某的行为认定为拐骗儿童罪.而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
【辨析2】收买被拐卖妇女罪vs拐卖妇女罪
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老张花了3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刘某做妻子,则老张的行为认定为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是若题目中再加一个条件为老张之后又将刘某出卖的,则会被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试题练习】(单选)老李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两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甲地,在运送过程中老李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量过大,致3名儿童严重昏迷,两名婴儿死亡,后经救治康复。老李的行为,构成( )
A 拐骗儿童罪
B 拐卖儿童罪
C 过失致人死亡罪
D 绑架罪
【中公答案】B。解析: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目的在于收养等。而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在本题中表述也很明确,“准备全部卖往甲地”,由此推断老李构成拐卖儿童罪。对于后来害怕小孩哭闹注射麻醉药的行为,老李的主要目的也是在于更方便出卖,并不是出于伤害的目的,因此虽然最终导致伤亡结果的出现,最终也以拐卖儿童罪的加重犯处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故本题答案为B。
【考点点拨】本题主要考查拐卖儿童罪,也要能区分其与拐骗儿童罪的区别。拐骗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目的在于收养等,而拐卖儿童罪的主要目的在于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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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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