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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知识:民法之善意取得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原彤彤 2022-07-15 15: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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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当中有个重要的知识点——善意取得,在咱们考试当中非常重要,让我们今天一起学习一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善意取得也叫做即时取得,作为民法的重要知识点,具备了民法学科的考察特点——案例题为主,主要学习重点在于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总体要求为理解性知识点。各位考生请看具体内容: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时,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财产转移上,法律的一般原则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处分行为无效,且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这个原则存在例外,即善意受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物权,以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善意取得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使物的经济效用得以充分发挥,保障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在无权处分发生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

(一)出让人无处分权。这说明了出让人不是物的所有权人,因为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对自己的所有物实施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关于如何认定“善意”,司法解释明确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各位考生可以理解为受让人为不知情人。

(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是以符合一般人认知的正常的市场价格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即交易的不动产已经进行了变更登记,动产已经完成了交付。

例一:张三在出国前买了一台昂贵的笔记本电脑,交由好友李四保管;由于李四生活拮据,因此将这台电脑以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王五,并且已经完成了交付。在本题中王五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

【中公答案】B。解析:在题干中电脑的所有权人为张三,张三具有处分权,李四作为出让人无处分权;王五作为不知情人以市场价格购买了此台电脑,为善意且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并且完成了电脑(动产)的交付,因此题干中的法律行为为善意取得。故本题说法错误。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指善意取得发生后,在原权利人、无权处分人、善意受让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发生后,不动产或者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应按物权转移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分别履行相应的义务;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三、不能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

(一)禁止和限制流通的财产。如:毒品、剧毒物、爆炸物、倒卖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珍稀动物和重要文物等。

(二)转让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三)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

(四)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

例二:甲收藏有一国外名画,市场价格为100万左右,由于甲农村老家有急事需要处理,时间较长,所以甲将家交由好友乙进行照看。甲回乡下后,乙将名画带到自己家中欣赏,邀请朋友丙共同欣赏,并宣称这画作为自己高价获得,不料丙当场看中并出市价购买,乙于无奈之下,二人达成购买合同并交货。在丙买回一周后,家中被盗贼丁光顾,导致名画丢失。请问下列谁拥有画的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中公答案】C。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无权处分发生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一)出让人无处分权。(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三)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四)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题中,乙虽然对画有权占有,但仅仅为帮甲看护房屋,并没有处分的权利,属于无权处分,满足条件一;在乙将画带回家中和朋友欣赏时宣称自己高价获得,导致丙认为画属于乙所有,属于不知情人,满足条件二;乙和丙以市场价格成交,并不是明显低于合理价格,满足条件三;二人达成了协议后被丙带走收于家中,满足条件四。在这四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丙属于善意取得,取得了名画的所有权,也意味着原所有权人甲不论是否同意,丧失了画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损害赔偿。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盗赃物、遗失物、埋藏物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因此盗贼丁不能取得名画所有权。故本题答案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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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浏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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