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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定向乡镇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专项训练(3)(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1-10-13 11:28:10
1.【答案】A。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为发泄不满,故意驾车冲撞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故意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因此,其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在客观上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答案选A。
2.【答案】C。解析:《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甲以杀人的故意,在实施了投放毒药的犯罪行为之后,在其妻子死亡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出于本意,积极的将其妻子送往医院急救,阻止了故意杀人既遂结果的发生,构成了犯罪中止。另外,甲妻由于中毒太深留下后遗症,甲的行为已经造成了损害,应当比照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故本题答案选C。
3.【答案】D。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2)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处罚。选项A中法院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法院的处罚属于刑事处罚而不是行政处罚,交管部门和法院根据不同的事由对甲某进行了两次处罚,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选项A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选项B中,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是分别根据不同的违法事由对乙企业进行了两次罚款,因此选项B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选项C中,交通部门对丙某采取的是行政拘留,公安机关是依据刑法的规定,提请逮捕,因此并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选。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选项D明显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故选D。
4.【答案】A。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房屋就属于不动产。因房屋引起的诉讼应由其所在地法院,即朝阳区法院受理。故本题答案为A。
5.【答案】A。解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故正确答案为A。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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