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泰安市面向本土优秀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公告(4人)
来源:灯塔-泰山先锋 2021-03-16 16:54:29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心关爱基层干部的重要指示精神,畅通基层干部成长和选拔录用通道,我市2021年继续采取组织推荐、统一招考、择优录用的办法,实施面向本土优秀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推荐人选范围和基本条件
报名推荐工作由乡镇(街道)党(工)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推荐人选范围
1.现任职且任职3年以上的村党组织书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经个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以报考我市“面向村党组织书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招录职位。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放宽报考任职年限至2年以上。其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可足年足月累计计算,时间截止到2021年3月。
2.现从事且连续从事5年以上乡镇(街道)工作的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已满最低服务期限,经个人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组织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可报考所在我市“面向长期在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招录职位。
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在推荐人选范围。
(二)推荐人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治过硬,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扎实,实绩突出,模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4.年龄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80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出生),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城市社区党组织书记,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5年3月以后出生);
5.具有高中、中专(含我省技工学校全日制毕业生)以上文化程度;
6.已满最低服务期限。
二、招考程序
面向本土优秀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工作,与2021年我市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压茬进行。采取个人现场报名,乡镇(街道)党(工)委资格审查、组织推荐,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核的方式,择优确定报名人选。经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综合确定拟录用人选。报名者限报所在县市区的一个职位。
(一)报名推荐
1.职位查询。各招录机关的招录人数、具体职位、报考资格条件等详见招录职位表(附件1)。具体推荐范围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解释。
2.个人报名。3月21日前,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土优秀人才,由本人填写《2021年泰安市面向本土优秀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报名推荐表》(附件2)、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附件3)、3张一寸同底免冠彩色照片,连同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学历(学位)证(含学籍档案:录取通知书或入学花名册、成绩单、毕业材料,学信网验证材料)、任职文件、党员档案资料(含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报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报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报名时,报考者应当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者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组织推荐。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综合申请人的现实表现、工作实绩、人事档案等情况,召开党(工)委会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推荐人选,于3月22日前形成推荐工作报告,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报名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委组织部。对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抗击疫情等重点工作一线表现突出的符合报考条件的本土优秀人才,优先予以推荐。
面向本土优秀人才招录基层公务员职位,不接受未经组织推荐、审查的个人报名。报考者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公务员所在的同一招录机关或用人单位,不能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回避情形的机关(单位)或相应职位。
4.资格审查。招录机关负责所属职位的资格审查工作,报考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3月28日前,招录机关将审查通过的组织推荐人选名单反馈至各乡镇(街道)党(工)委,由乡镇(街道)党(工)委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通知申请人推荐审核结果。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招考工作的全过程,在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试用期管理等各环节进行资格复审。任一环节发现报考人员的申请材料信息不实或者不符合组织推荐、报考职位资格条件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报考者在报名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报考过程中,自身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应如实向招录机关报告情况,并停止报考行为,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或拟录用人选。
5.录用计划核减。最终报名审核通过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职位,计划录用1人的,原则上取消录用计划;重点扶持区域的基层职位和人才紧缺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经招录机关研究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到2:1。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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