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姓名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12-07 09:39:28
一、姓名权
(一)含义: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典新增条款】
《民法典》第1017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混淆公众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使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是名称权。
注意: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商号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二者的区别在于。姓名权不可转让,而名称权可以转让。
(三)内容: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民法典新增条款】
《民法典》第1016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侵权形态
侵犯姓名权的形态包括三类:
1.干涉:妨害、阻碍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
举例:甲生有一子,欲起名刘德华,隔壁邻居听闻此事,声称刘德华是他偶像,不允许甲的儿子起名为刘德华。
2.盗用:未经允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仅用姓名未用身份)
举例:某培训机构对外宣传某某名师将会来本机构授课,以此增加报名的学员数量,其实该名师未与该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构成盗用该名老师的姓名。
3.假冒:又称冒用,即冒名顶替,冒充他人进行活动(既用姓名又用身份)
举例:山东齐玉苓,周口王娜娜,被冒名顶替上大学。
【民法典新增条款】
自然人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的姓氏可以遵从本名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牛刀小试】
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
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而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有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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