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关于善意取得的内容分析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11-23 09:44:41
善意取得是民法当中的一个专有制度,它是指出让人将其占有的别人的财产处分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完成了物权的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在事业单位的考试或者公职类的考试当中是一个常考点,也是民法中常会用到的一个制度。要想构成善意取得,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出让人物处分权;(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不动产已登记,动产已交付。满足以上条件的,才可以善意取得对于物的所有权。
对每个条件进行逐一分析:(1)生活当中会常见到这样一个买卖关系,比如甲把手机出卖给乙,那么在甲与乙的买卖关系当中,甲在民法上称之为出让人,乙称为受让人。如果这个手机是甲自己所有的,那么将其自己的手机出卖出去,那甲这样的行为称为有权处分;但是若想构成善用取得,那么这个手机不是甲的,比如这个手机是甲从老王手里借来用的,那么在这样的关系之下,甲将借来的手机出卖给第三人,那么甲的行为在民法当中称为无权处分;(2)受让人乙在受让的时候,也就是在买这个手机的时候主观上是善意的,换言之,是不知情手机不是属于甲的而实际上这个手机属于老王所有;(3)乙在受让这个手机的时候,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一般认定为一个合理的市价;(4)完成了物权的变动,也就是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的情形。之前学习了关于物权变动的认定,动产得需交付,通常理解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还有几种关于观念交付的认定,但是核心判断点就是,对于动产的物权的变动,主要看两个字:交付。而对于不动产的变动,一般常见的是房屋,对于房屋物权的认定,就是看房产登记,那么不动产的物权要变动,主要看两个字:登记,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屋的产权就是归属于谁。综上进行分析,必须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受让人才能够善意取得对于物的所有权。
比如刚才举的案例,老王的手机,借给甲使用,甲又将手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乙,乙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手机现已交付给乙手中,乙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善意取得手机的所有权。那么这个时候问题来了:手机本来是老王的,怎么就变成乙的合法所得的情形了呢,这个的原因在于,主要是为了经济的流转,促进经济的交易作出的规定,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善意相对人乙的地位才有的这样的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老王的权益受损了,如何保障?
民法当中规定了,对于善意取得物的所有权的现实的所有权人乙,原所有权人老王权益受损,在这种情况下,老王可以请求无处分权人甲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为了处罚无权处分人乙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比如:张三和李四是夫妻,有一套共同房产A,登记在张三名下,有一天张三将房屋A以合理的价款卖给不知情的王五并办理了变更登记,那王五在满足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下,就可以善意取得对于房屋的所有权,获得A房产的所有权。
遗失物、盗赃物、埋藏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的制度的原因在于,盗赃物属于非法所得,善意取得是合法所得,变非法所得为合法所得,是规避法律的情况,应予禁止。对于埋藏物的归属,若能明确知道属于谁,那么就属于谁,若找不到权利人,那么归国家所有。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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