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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刑罚之附加刑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8-20 09:26:53

在刑法部分,刑罚是一个较常见的考点,而且考察方式比较简单,通常是记忆性的题目,考察种类居多,需要对比主刑进行记忆。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对刑罚中的附加刑这一考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学完之后能掌握相关知识点。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这也是它与主刑最大的区别。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刑罚中的罚金要与行政处罚中的罚款相区别,在考试中这两者常放到一起混淆考查。

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里的重要考点。根据我国《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担任国家机关的任何职务,也不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但是可以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非领导职务,在考试时要重点区分。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四、驱逐出境

根据我国《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仅适用于外国人。

例题分析:

下列哪种刑罚可以单独使用,也可附加使用( )

A.罚款 B.拘役 C.驱逐出境 D.有期徒刑

【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34条和第35条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有期徒刑、拘役属于刑法规定的主刑,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故本题答案为C。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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