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制度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7-21 11:36:04
一、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概述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行将届满时(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特定事由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不得完成,须待该事由结束后再经过一定期间(六个月)方可完成。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止制度构成要件
1.时间要件:中止事由须发生在或者持续地进入到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如果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之前的,不必然为中止事由,因其仍有可能在最后六个月之前结束;必须待其持续地进入到最后六个月内时,才能构成中止事由。
2.内容要件:中止事由须为客观情况。该客观情况,一般界定为不可避之事变。所谓事变,是指非因当事人之故意过失而发生之变故,如不可抗力(地震等)自应属之。
3.结果要件:中止事由须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中止事由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之间,须具有一定之客观联系。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1. 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其他障碍具体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2. 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存在或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小试牛刀】甲在2013年12月1日借给乙五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日期是2014年12月1日。到期乙并未还钱,甲因做生意太忙也忘记还钱事项,直到2017年9月1日,甲在回家路上遭遇绑架,直到2017年11月10日才被警察救出。此时,甲向乙请求债权的诉讼时效到( )届满。
A. 2017年12月1日
B. 2017年9月1日
C. 2018年5月10日
D. 2018年3月10日
【答案】C。解析:题中甲在最后六个月内因被人绑架导致诉讼时效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权利人因特定事由而无法行使其权利,诉讼时效不得完成,须待该事由结束后再经过一定期间六个月诉讼时效届满。甲在2017年11月10日被救,法定事由结束,重新再计算六个月。也就是2018年5月10日。故本题答案为C。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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