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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基:法定继承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6-11 10:23:58

在公职类考试中,法律常识部分很多考题贴近生活,但又有一定的难度,例如婚姻、继承等知识点。虽然这些内容大家都熟悉,但还是有很多细节需要重点掌握,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继承法里的一个知识点——法定继承。

一、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特地需要说明的是: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而且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遗产分配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酌情分得遗产权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遗产分割时死亡时间推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以上就是继承法里对于法定继承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重点掌握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以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的继承问题。

例题分析:

1、甲自书遗嘱将所有遗产全部留给长子乙,并明确次子丙不能继承。乙与丁婚后育有一女戊、一子己。后乙、丁遇车祸,死亡先后时间不能确定。甲悲痛成疾,不久去世。丁母健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

B.丁母有权转继承乙的遗产

C.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

D.戊和己有权代位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D。解析:A项,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甲、戊、己,因此,甲、戊、己有权继承乙的遗产,正确。B项,按照法律规定。推定乙、丁同时死亡,乙丁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丁不能继承乙的遗产,所以丁母只能继承丁的遗产,不能转继承乙的遗产,错误。C项,丁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戊、己、丁母,因此,戊、己、丁母有权继承丁的遗产,正确。D项,《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正确。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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