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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基:谈谈法律规则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6-09 10:24:44

俗话说的话“无规矩,不成方圆”,那什么是规矩呢?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中的规矩—法律规则。

概念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点。同时,法律规则也应具有可诉性、合逻辑性、合体系性、可预测性等特性。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一)假定条件

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二)行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以及勿为模式。

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可以分为两种:

1.合法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和鼓励。

2.违法后果: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施加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的种类

(一)根据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1.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作一定行为或不作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2.义务性规则: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二)根据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1.确定性规则: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2.委任性规则:委任性规则,是指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3.准用性规则:指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规定的规则。

(三)根据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1.强行性规则:指其规定的内容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法律规则。

2.任意性规则: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又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典型例题】

1.《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法律规则的性质划分,这条规定属于:(单选)

A.命令式规则 B.禁止式规则

C.授权性规则 D.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1.【答案】A。解析:按按照规则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义务性规则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根据题干表述可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属于命令性规则。故本题答案为A。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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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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