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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主观方面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6-01 11:09:00

一、犯罪故意

按照意志因素的不同表现,可以将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

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接下来,我们通过两道题目来感受一下如何解答此类题目。

【例题】果农张某为防止自家果园苹果被盗,在果园周围私拉电网,导致李某在偷苹果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对戴某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

A.疏忽大意的过失

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直接故意

D.间接故意

【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学术理论上,将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区分二者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把握,直接故意在认识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方面是希望、积极追求结果发生;而间接故意认识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方面是持放任的、无所谓的态度。本案中果农张某想通过私拉电网防止苹果被盗,他应当认识到如果有人接触电网,有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但张某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仍旧实施了私拉电网的行为,对可能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危害结果持无所谓的态度,故构成了间接故意。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例题】甲与乙在打篮球中因身体碰撞发生争执,在相互推搡中乙被甲推到,头部恰好撞上石阶的破口锐角,当场死亡,甲的行为:

A.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间接故意

C.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直接故意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学术理论上,将过失犯罪同样划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认识方面,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忘了而在客观上没有预见到;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意志方面行为人都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本题中,甲乙只是在篮球场上发生争执,由此可以看出甲乙二人当时并不想发生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但是在推搡中却导致了乙死亡的结果,虽然甲本身没有杀乙的故意,但是甲应当预见到这种推搡行为有可能发生严重的危害后果,而没有预见,故甲对乙的死亡结果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注意】犯罪的主观方面经常以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学员要做到的重点在于理解。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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