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抢劫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5-26 11:06:17
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刑法分则的一些常考罪名是我们学习中的重点,主要是要把握每个罪名的特点,做到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典型的试题一般就是题干描述一种犯罪活动,然后让考生判断具体罪名。我们今天将讲解其中一个重要的罪名——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使用的暴力、胁迫手段,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中公解读】考生可能比较了解的是暴力、胁迫手段的抢劫,比如张三拿刀威胁不交出财物就杀死对方,这是一种最常见的情形。而在我们的考试中,往往会出现一些其他的方法构成的抢劫案例,包括像麻醉、灌醉。比如,在酒会上,张三见李四腕带名贵手表,于是对其进行劝酒,趁李四醉倒不省人事之时,张三拿走他的手表,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就是通过灌醉他人从而使他人不知反抗的一种抢劫行为。
(2)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公解读】这是一种法律上的转化型抢劫行为,在我们的考试中,同样是案例类分析题。当本身是盗窃、诈骗、抢夺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样的目的,而后续紧跟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就会构成转化型的抢劫。比如,张三在公交车站偷李四钱包时,被李四发现,逃跑中为了抗拒李四的抓捕,张三将其打倒在地后落荒而逃,那么这个案件就构成抢劫罪。但是,我们要格外注意的是,这个暴力的目的或者是原因,当暴力不满足我们此时提到的目的或原因时,将不构成抢劫罪。比如,张三在公交车上扒窃李四钱包,下车后被李四发现,李四在窗边进行咒骂,张三听到十分生气,再次上车将李四打倒在地,那么在这个案件中,张三的暴力行为并不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是因为被骂而不满,另起打人的想法,所以应当是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3)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
【中公解读】本身进行抢夺的行为,但如果携带了凶器,不论其是否使用或者展示,都会被认定为抢劫罪。
【试题回顾】
王某在商场门口见一中年妇女挎着一个包,于是趁其不备,突然抢夺。但该中年妇女拽住包不放,王某对着该中年妇女猛踹一脚,致使该中年妇女倒地松手,王某拿到钱包后逃逸。王某构成:
A.抢劫罪 B.抢夺罪
C.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A。解析: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本题中,王某起始的行为是对物的强力,当中年妇女拽住包不放时,王某对着该中年妇女猛踹一脚,已转为对人身的暴力,因而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王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故本题答案为A。
祝大家备考顺利!
(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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