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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中法的效力层次知识梳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5-19 1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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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乡镇公务员考试考什么?乡镇公务员备考没方向?为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乡镇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知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

在咱们乡镇公务员考试当中,法理学里经常会考的是法的渊源,那么多的表现形式,法与法之间也会出现打架,到底适用谁的呢,所以,我们有必要知道法的效力层次,谁的效力高,谁的效力低,如果出现冲突,我们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那么为了方便大家备考,将法的效力层次内容给大家整理下。

一、纵向比较(上位法>下位法)

1.宪法效力最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我们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排位在第一。

2.法律效力次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单从制定机关而言,法律制定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从制定机关可以看出,法律制定者权力高于行政法规制定者,所以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都是全国性的,肯定高于地方上的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是全国性的,而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地方性的,所以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横向比较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首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比如河南省法规和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出现冲突,先找国务院,左边制定机关是省、设区市人大及其人常,右边是国务院(父)里的部门教育部(子),很明显由国务院提意见,父子关系是很亲切的,防止出现偏袒之心,袒护之嫌,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还要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但是如果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与省、设区市的人大及其人常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所以不出现偏袒之心,袒护之嫌,所以直接适用。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出现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比如教育部制定出来的部门规章与河南省政府制定出来的省规章出现冲突,那么直接找国务院,针对左边,教育部是国务院里的部门,国务院领导教育部,右边,国务院领导河南省政府,既然都存在隶属关系,而且上一级都是国务院,由国务院裁决,很公平,国务院适用哪个就适用哪个。

例题 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B.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C.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高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

D.宪法高于法律、行政法规。

答案:C。解析: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针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国务院裁决。所以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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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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