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宣告死亡的条件与效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5-15 10:42:39
导语:乡镇公务员考试考什么?乡镇公务员备考没方向?为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乡镇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知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
乡镇公务员考试的公共基础知识中,民法部分内容的考察往往不会缺席,民法总则的很多知识点由于其基础性、理论性较强,学好民法总则部分的知识点就极其重要,那么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民法总则中宣告死亡的条件与效力这个知识点。
宣告死亡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周边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因为被宣告死亡人失踪的时间过久,以致于很多关系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后,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法律上就会产生死亡的效果,这就叫推定其死亡。但是实际可能被宣告死亡人在一个不为人知角落依然生活着,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如何把握宣告死亡效力的问题。那么我们就带着这些疑惑来学习今天的知识点。
【知识精讲】
1.宣告死亡的条件
(1)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所谓的下落不明就是没有人可以联系到他,也不确定他是否还活着,没有任何音讯。
(2)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这里有三种期间:a.一般情况,须下落不明满4年;b.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须满2年;c.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无期间限制。这部分的知识尤其是不同的时间需要我们着重记忆。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首先宣告死亡的前提一定得是去申请,不去申请法院是不会主动宣告的。其次利害关系人有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需要注意的是他们之间没有申请的顺序限制。
(4)法院宣告。法院在宣告前应该发寻找公告,毕竟将一个人宣告死亡应当是一件慎重的事情,法院会动用自己的能力去先帮忙寻找。公告期根据不同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告期为1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并且经过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的,公告期为3个月。
2.宣告死亡的效力
(1)财产关系:债权债务开始清理,继承关系开始。
(2)婚姻:婚姻关系消灭。
(3)子女:配偶可以单方面决定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
3.死亡宣告被撤销的效力
(1)财产关系:善意申请人,返还财产或补偿;恶意申请人,返还财产,有损失需赔偿。
(2)婚姻:配偶未再婚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配偶再婚的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在这里只要配偶再婚这一条件符合即不得自行恢复关系,不看再婚后丧偶或离异等情形。
(3)子女: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疑难点睛】
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比如甲在A地被宣告死亡,其在B地生活期间买菜的行为是有效的。
2.死亡宣告被撤销是因为出现了“亡”者归来的情形,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符的冲突。
【牛刀小试】
1.公民甲于2017年6月25日19时乘坐某航空公司的飞机出差,原定于2017年6月26日凌晨到达,但因飞机于升空20分钟后发生事故坠落,甲至今杳无音信。政府部门于2017年7月10日公布了失踪人员名单,其利害关系人最早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时间是:
A.2017年7月10日
B.2019年6月25日
C.2019年7月10日
D.2021年6月25日
【答案】B。解析:本题为对宣告死亡时间的考察,甲发生了坠机的意外事故,题中有政府公布失踪人员名单的混淆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有关机关证明其不能生存。所以本题时间应当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即2019年6月25日。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被宣告死亡,其妻乙改嫁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应: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答案】B。解析:本题为宣告死亡被撤销后效力的考察,乙在甲被宣告死亡后已经改嫁,虽然其后丙死亡,但是不影响再婚的事实,所以根据规定,配偶再婚的或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不得自行恢复。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中公专家点评:宣告死亡的知识点记忆性的较多,但我们需要有技巧的记忆,摸索出常考点关键点,对比一些混淆点易错点进行记忆会轻松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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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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