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自首与坦白如何区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5-15 10: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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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事业单位、三支一扶等考试中,出现的频率也非常高。所谓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己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的行为。坦白的本质在于犯罪分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其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
坦白与自首的相同点:1.均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3.都是犯罪分子犯罪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主观心理的外在表现形式;4.都是从宽处罚的情节等。
坦白与自首的不同点:1.自首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坦白是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2.自首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自动的,而坦白的犯罪分子供述自己罪行时的态度是被动的。3.自首所交待的罪行即可以是已被发现的罪行,也只可以是尚未被发现的罪行;而坦白所交待的罪行只限于已被发觉、被指控的罪行。4.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理的情节,并且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自首从宽处罚的制度,而没有对坦白从宽处罚进行规定。5.自首可以向司法机关自首,也可以向其他机关、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自首;而坦白只能是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坦白,而不能向其他机关或组织坦白。
下面我们就通过一道题目来对坦白和自首进行一下区分。
【例题】甲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讯期间,甲主动交代曾经实施过抢劫,甲的行为属于()
A.立功
B.坦白
C.自首
D.悔过
【答案】C。解析: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本题中甲并未满足立功的构成要件。A错误。坦白是犯罪分子在司法机关询问、传讯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对已被怀疑、发觉的犯罪事实供认交代的行为。题目中,司法机关并未怀疑、发觉甲实施过抢劫的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B错误。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甲在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曾经实施抢劫的犯罪事实,为特别自首的行为,C选项正确。刑法对悔过并无规定,D选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
【注意】坦白与特别自首有极强的相似性,解题时一定要进行详细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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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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