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问题”口罩 害人害己——由口罩引发的犯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5-12 10: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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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作为必备防护物资,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但是在特殊时期,总有不法之徒,利用他人的善心、对一线医务工作者的关心,生产、销售一些“问题”口罩,从而滑向犯罪的深渊,今天我们来分析一下有关于“问题”口罩的相关罪名。
张大听说口罩难求,谎称自己有大量医用N95口罩现货,并在网络上发布消息。陆先生看到后,提出以16万元价款购买口罩,以捐助给疫情重灾区相关医院。但陆先生在打款之后,张大随之销声匿迹,电话打不通,就连陆先生微信也被张大拉黑。陆先生报警之后,警方迅速侦破这起案件,发现张大手中根本没有口罩可供销售,并且16万元价款也与女朋友挥霍一空,他的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等待张大及其女朋友的,将是法律的严惩还有道德的谴责。
2月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张某某经营的网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张某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中,当事人无法提供该经营场所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无法提供其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网页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中查获900余箱,共计260万只普通防护口罩,货值金额200万元。该批口罩包装简陋,未标明生产厂家、厂址及执行标准。执法人员对该批口罩进行了查封并实施了抽检,经检测机构初步检验,该批涉案口罩过滤效率等多个指标均不合格。该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我国刑法第145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利用特殊时期的重要物资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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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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