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浅谈贪污罪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5-07 10:46:38
山东公务员公告 | 报考流程指导 | 报名入口 |
导语:乡镇公务员考试考什么?乡镇公务员备考没方向?为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整理了乡镇公共基础知识相关知识,帮助广大考生备考。
到现在为止,《国家监察》已经播出了,可以说是集集爆款,在互联网上引发了热议,也上了热搜。有人不禁问,《国家监察》为啥这么火?
我们先从纪录片里一些引发公众关注的细节来看,比如,“贵州贪官往下水道倒茅台倒不尽”、“两亿赃款堆家中不敢花”、“贫困乡为刷白墙竟花799万”和“贪官家中搜出674张购物卡”等。这里每一个事,都刷新着人们对贪污腐败的认知,更严重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现实底线。而且,也都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刺痛了人民群众的心。如此,自然能“收割”受众的注意力。
《国家监察》这部专题片,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以及相关工作人员来说,是一堂警示课,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也是一堂教育课。对于我们来说,就是一个知识点的案例,是一道道考试题。今天,我们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贪污罪。
一、知识点讲解
(一)法条再现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呑、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汚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汚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汚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颊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贪汚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 内容剖析
1.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本罪属于真正的身份犯。
(1)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注意: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委派。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2)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按照司法解释,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这种人员仅在贪污罪中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犯罪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故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受贿的、挪用公款的,仅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
(3) 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注意: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这些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4) 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人
(5) 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以共犯论处”通常是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看主犯。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1) 如果只是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成立贪污罪。
(2) 即使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一定成立贪污罪。只有当国家工作人员现实地对公共财物享有支配权、决定权,或者对具体支配财物的人员处于领导、指示、支配地位,进而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的,才成立贪污罪。
3.贪污行为。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1)“侵吞”,即侵占,是指将自己因为职务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据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所有(包括事实上的与法律上的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例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执法人员将罚没人据为己,管理人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变卖后占有所变卖的款项,等等。
(2)“窃取”。只有当行为人与他人共同占有公共财物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该财物的,才属于贪污罪中的“窃取”。
例如,国有企业保险箱的钥匙和密码分别由甲、乙保管,而且需同时使用才能打开保险箱的,甲利用自己掌握的钥匙打开保险箱取走里面的财物的,甲属于利用职务之便的“窃取”。
(3)“骗取”。即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用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4)“其他手段”。即除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其他利用职务之便的手段,如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公款存入自己的私人存折,将公物作为私有物予以支配,将公款赠与他人,将公物变卖等。当然,“其他手段”不包括单纯毁坏公共财物的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贪污罪的相关认定问题,考试常结合具体案例来考查,大家要会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
热门推荐:2020年全国乡镇公务员公告汇总
没练够?继续刷题:乡镇公务员刷题小程序
(责任编辑:杨小红)
关键词阅读:
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试题均来源于网友提供或网络搜集,由本站编辑整理,仅供个人研究、交流学习使用,不涉及商业盈利目的。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 课程专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