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赠与合同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4-22 1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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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c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赠与合同》,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合同法》只调整财产性关系,其中赠与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既跟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涉及事业单位的相关重要考点。
一、概念
赠与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他方受领该财产的合同。将财产无偿给予对方的人称为赠与人,无偿接受他人财产的人称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为标的物。
【中公解读】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只要是合同都是双方法律行为,因为合同要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才能成立。与此同时赠与合同也是单务合同,接受赠与一方是不负担义务的,两者并不冲突。
二、撤销
赠与合同既可基于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
(1)赠与的任意撤销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下列情况下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中公解读】要行使任意撤销权有两个条件。首先,不能是三类特殊的赠与合同;其次,要在转移财产权利之前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2)赠与的法定撤销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中公解读】法定撤销的效力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
实战演练 甲曾经搭救过乙的性命,乙遂将一枚祖传宝珠装在一个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赠,以示感谢。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请乙将宝珠带回。甲后来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已经取得宝珠的所有权,有权请求乙返还宝珠
B.甲尚未取得宝珠的所有权,但有权请求乙转移宝珠
C.甲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但乙有权撤销该合同并拒绝支付
D.甲无权请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答案:D。解析:动产物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宝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权未发生转移,因此排除选项A;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赠宝珠,赠与合同仅在木匣上成立,甲无权要求乙转移宝珠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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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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