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刑法之你的防卫何时正当?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3-19 09: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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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条件
1.从防卫起因来看,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2.从防卫对象来看,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3.从防卫意图来看,防卫者需要具备防卫意图。
4.从防卫时间来看,防卫时必须是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5.从防卫限度来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损害。
只有这五个条件全部满足,防卫才是正当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例外规定
1.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试题再现】一精神病人持刀突然冲向路人甲,甲情急之下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结果刺破了精神病人手臂,造成轻微伤。对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构成防卫过当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正当防卫
【答案】CD。解析: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甲为了保护自己免受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对其进行防卫,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CD。
【试题再现】下列情形中,属于正当防卫的是:
A.甲用拳头打乙,乙用匕首将甲插死
B.甲手持菜刀砍乙,乙用随手捡来的钢筋打伤甲
C.甲用手机打乙,乙用匕首将甲打伤
D.甲用筷子敲打乙头部,乙一拳将甲打成植物人
【答案】B。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B选项中乙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反击甲,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C、D都属于明显超过防卫限度,是防卫过当。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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