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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3-18 09:38:43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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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一)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具体地说:

1.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即犯罪法定),对犯罪应当如何处罚(即刑罚法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也就说如果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这个刑法是否为犯罪以及是何罪名,那么我们就不能对其定罪处罚,就算其行为可能具备我们所说的社会危险性,也不能强加一个罪名,去给其定罪处罚。

例如:甲基于强奸的故意,去强奸了乙(男),此时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定的强奸罪,根据刑法条文规定,强奸罪的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因为其侵犯的是妇女的性的自主权故此,甲对于不能成立强奸罪。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没有规定此罪名的,不能以此定罪处罚。

2.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为并不是我们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我们就不能对于定罪处罚。例如:吸毒以及以为请法师做法会导致对方死亡,从而去实施的,我国刑法都并未规定犯罪行为,那么此行为就不能定罪处罚。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指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具体要求: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保护;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刑罚。

例如:甲为平民之子,乙为富家子弟,甲和乙相约去盗窃,事后被发现,此时法官审理案件时,要公平公正对待,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判断,不得受其余东西干扰。公平公正对待,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基本含义:

1.“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刑相称,罚当其罪责。这也是考虑到如果处罚过轻或过重,对于罪犯来说都是不恰当的,因为如果处罚过轻,起不到处罚的作用,处罚过重,就会加大犯罪成本,使得人心惶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故此要罚当其罪。

2.“罪责刑”:首先,要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其次要与犯罪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例:甲故意杀人,乙过失致人死亡,那么此时对于甲的处罚要重于乙,这就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最后让我们做一道题目来巩固一下所学的知识点: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体现了我国刑法的哪一基本原则?(单选)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责刑相当原则 D.无罪推定原则

【答案】A。

【解析】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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