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3-18 09: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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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下面我们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正当防卫的考法。
【例题再现】某晚,田某加班回家路上遇到刘某抢劫,被逼到墙角后用砖头拍在刘某头上,刘某死亡。田某的行为构成(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田某在回家的路上遭遇刘某抢劫,已属于严重危及田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对田某的行为法律不做限度要求,因此田某被逼将刘某拍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例题再现】贾某抢劫王某,王某拒绝交出财物,并与贾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王某用力过猛,把贾某推倒,贾某头磕地上昏迷过去,王某见贾某昏迷,随后拿起石头把贾某给砸死了。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过失致人死亡
【答案】C。解析:在本题中,虽然贾某抢劫了王某,王某为了保护自己与贾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对贾某保护自己的行为限度法律不做过多要求,但是法律却规定了实施行为的时间要求,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刻,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某将贾某推倒在地,贾某已陷入昏迷,此时贾某已经丧失了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王某在这种情况下把贾某砸死,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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