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关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注意事项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3-02 09:3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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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因果关系涉及到故意犯罪的形态,能帮助判断犯罪是否完成,学员在做相关题目时,总是习惯性按照常识去推断,结果导致实际答案与所想大相径庭。因果关系还涉及到刑事责任归属问题,行为人是否要担责,接下来通过题目来解释一些需注意的事项。
【例题】张某倒车为注意到车后的李某,倒车过程中碰到李某导致李某腿部表皮破裂,张某送李某到医院打破伤风针,结果由于护士的疏忽,导致李某过敏死亡,对于李某的死亡,张某(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构成过失杀人罪
D.不构成犯罪
【答案】D。解析:刑法上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考虑的是直接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是由于过敏导致,过敏是因为注射了破伤风针,注射破伤风针是由于护士所为,所以李某的死亡和护士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护士构成过失杀人罪。不能考虑张某的行为和李某死亡结果的间接关系:张某如果不碰伤李某,就不会去医院,不去医院就不会发生后续事件。这就是间接关系,若考虑间接关系,则一个犯罪事件可能会牵扯到各种人事,这是不合理的。故本题答案为D,张某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上述题目是简单提出判定因果关系的规则:直接因果关系。接下来还要处理一个问题:意外事件。
【例题】甲得知乙第二天要去滑雪,遂破坏了乙的滑雪板,意图使乙在滑雪构成中发生不测死亡,第二天乙去滑雪时遭遇雪崩而死,对于乙的死亡,甲构成( )
A.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意外事件
【答案】A。解析:乙的死亡是雪崩造成,不是滑雪板的原因,所以乙的死亡不是甲破坏滑雪板的行为造成的,二者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虽然甲意图使乙死亡,而乙最终也确实死亡,但不是甲造成,所以甲的行为没有既遂。但甲已经本着杀人意图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雪崩即客观原因导致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所希望后果,所以是未遂,排除B和C。意外事件是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但行为人的主观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而是根本预料不到的原因造成的,乙的死亡不是甲造成的,排除D。故本题答案为A。
中公专家点评: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注意一点:直接关系,不考虑间接联系。对于意外事件要注意:意外事件的结果就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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