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正确理解《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2-26 09: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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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变动是民法领域的重点知识。一般题目中涉及到众多当事人之间有签订买卖合同、交付货款、交付动产、交付钥匙、办理登记等事项,通过较长篇幅的表述使得答题者对于知识点产生混淆。关于所有权变动始终是围绕“动产看交付,不动产看登记”这条主线展开的,但若结合现实交付,观念交付等案例查考,往往使得大家对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产生了不恰当的理解。今天,以该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展开讨论。
如:1、甲最近生意火爆,收入相当不错。遂决定将自己一辆价值30万元的宝马车(登记在甲名下)出售。乙听到消息后甚是开心,两人合议后最终以29万元成交,甲并于当日将汽车交付于乙(约定半个月后再去过户)。一周后,丙打听到甲要卖车的消息,便找到甲愿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不知道甲已将汽车卖于乙)。甲心想:刚好车的另外一把钥匙还在自己手里,就在丙付款后交给了丙并瞒着乙将汽车过户在丙的名下。则,汽车现在的所有权人是( )。
A:甲 B:乙 C:丙
解析:汽车属于动产,按照《物权法》明确规定,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采用“交付主义”,即甲将汽车交付于乙的时候,乙已经取得所有权。而在后来丙基于善意购买行为取得汽车的钥匙以及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这两项并非是取得动产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在动产所有权变动过程中,交付指代是交付动产(这里指汽车),而不是交付钥匙或者交付货款。故汽车所有权人仍然是乙。本题答案为B。
提示:首先,汽车虽然最终登记在丙名下,但机动车登记并不是所有权取得要件,只是对抗的要件。在本题中,丙是“善意第三人”,按照《物权法》规定,即使对抗也是乙登记对抗丙的问题,而不是丙登记对抗乙的问题。再者,只有丙取得汽车所有权才会与乙所有权产生冲突,进而有未经登记的乙不得对抗善意的丙已取得的所有权。那,如何理解《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呢?
再看案例:2、甲最近生意火爆,收入相当不错。遂决定将自己的一辆价值30万元的宝马车(登记在甲的名下)出售。乙听到消息后甚是开心,两人合议后最终以29万元成交。由于乙要外出旅游,故让甲帮自己保管好汽车(汽车仍登记在甲名下)。一周后,丙打听到甲要卖车的消息,便找到甲愿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丙不知道甲已将汽车卖于乙)。甲心想:还能多卖1万,于是就和丙办理了过户登记后,让丙把车开走了。则,汽车现在所有权人是( )。
A:甲B:乙 C:丙
解析:甲和乙签订买卖合同并约定由甲继续帮乙保管汽车,当“签订买卖合同”和“达成继续保管”这两个合意达成后,乙已经取得汽车所有权(基于占有改定方式)。而后甲又将汽车交付于善意的第三人丙时,丙取得汽车所有权。乙在取得汽车所有权后未及时办理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丙取得所有权。故本题答案为C。
这两个案例极为相似,大家可以好好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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