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关系”相关考点解析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2-03 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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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关系”相关考点解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法律关系”这一考点在乡镇公务员的考试中通常比较简单,在考察方式上既有记忆型知识考察,也有理解性知识考察,主要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判断是否属于法律关系;二是,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是,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
一、什么是“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对于这一知识点,考生需要学会判断一段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法律关系。简单来说,人与人相处交往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里只有那些能被法律调整、约束到的关系才是法律关系。
【经典例题】下列那一项属于法律关系?
A.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同学关系
B.张某与赵某订婚形成的关系
C.王某与方某一年前领取了结婚证
D.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朋友关系
【答案】C。解析:C选项中王某与方某一年前领取了结婚证形成了婚姻关系,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与调整,故属于法律关系;而ABD选项中的同学关系、未婚夫妻关系、朋友关系均属于一般的情谊关系,不受法律调整,不属于法律关系。故本题答案为C。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构成的。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精神财富(智力成果)。
这部分内容一般考察比较简单,考生需要掌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能够予以区分即可。
【经典例题】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
A.智力成果
B.自然人
C.物
D.行为
【答案】B。解析: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行为、人身利益、精神财富,而B属于法律关系主体。故本题答案为B。
三、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关于概念,考生只需要知道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即可。考试中通常考察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根据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以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行为(如合同、遗嘱、结婚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法律事件,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暴乱、罢工等)和自然事件(如自然灾害、人自然出生与死亡等)。这部分内容主要是以小例子或案例的方式进行考察,题目中给了一个例子或案例,能够判断其属于法律行为还是法律事件即可。
【经典例题】张某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张某依法律规定继承了其夫的遗产。下列选项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是车祸
B.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是张某丈夫的死亡
C.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是法律事件
D.引起遗产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发生的是法律行为
【答案】BC。解析:张某的丈夫在车祸中丧生,张某依法律规定继承了其夫的遗产,形成了法定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引起法定继承这一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是张某丈夫死亡的事实,车祸并不能直接导致发生继承关系,故A项错误,B项正确。死亡这一法律事实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属于法律事件。故D项错误,C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BC。
以上就是关于“法律关系”相关考点的解析,你掌握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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