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关于“高空抛物、坠物”的法律分析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1-08 09: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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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日,蒋某为发泄情绪,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从14楼扔出窗外,砸落在楼下的三辆轿车上。经估价,被砸的轿车物损合计人民币4293元。11月29日该案宣判,被告人蒋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系上海首起涉嫌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频发生,造成财产损失行人死伤等严重后果,例如重庆的烟灰缸砸人案、浙江东阳儿童被砸案、四川遂宁健身球砸死婴儿案等等。显然这已经不在是“当时是一时冲动”能够解决的问题了。此等恶劣行为应当引起重视,不能让恶行继续蔓延。
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由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此行为的处罚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意见中指出: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显然此行为已入刑,国家对此高度重视,这也是每个公民所应尽的义务。不要因自己的一时冲动伤害无辜的人,更不要因为自己的冲动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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