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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行政复议后被告的确认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20-01-02 10:37:16

【导语】2020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开始进入备考期,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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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是公职类考试中法律部分常考的部门法之一,而行政法围绕着“官管民“的行政行为和“民告官”的行政救济这两个问题展开,在行政救济中,行政诉讼是核心部分。下面我们全面学习一下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的相关知识点。

一、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二、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就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管复议机关改变后的行为是更重了还是更轻了,被告都是复议机关。

三、复议机关不作为

1.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可以看出,在复议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谁是被告取决于当事人对谁的行为不服。

综上,当事人在经过行政复议之后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被告应结合具体情况,可以简单记为: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复议,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例题分析:

1、某县公安机关对公民甲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甲不服,向市公安机关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将罚款3000元改为罚款1000元。甲仍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 )

A、县公安机关


B、复议机关


C、县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


D、县公安机关或者复议机关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题中复议机关将罚款改成1000元,复议机关应作为被告,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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