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甘肃定向乡镇公务员面试热点(25)(2)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17 11:51:20
【中公解析】
文物承载和记录了人类社会变迁的过程,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对于文物保护单位、文物遗迹被破坏的行为必须坚决说“不”。
我国有着五千年的悠久历史,中华文明也是四大古文明中唯一流传至今、没有出现文化断层的文明国度,在中华大地上留存着众多的文物古迹。但是近年来,屡屡爆出文物古迹被强拆、被破坏的新闻,文物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一方面,破坏文物古迹触犯了相关的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认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而予以故意损毁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另一方面,不利于历史研究和文明传承,带来严重的文化危机。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透过这些文化遗存,我们可以借此了解历史演变的过程、与相关文献进行相互佐证,可以更好的还原历史原貌;而对于一些没有文献记载的历史信息,更是需要依靠这些文物古迹去进行学术研究和鉴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文物古迹本身就已经非常的脆弱,再加上不少当时的制造工艺现在早已失传,一旦遭到破坏根本无法修复。就如题目中提到的土墩墓盛行于西周至春秋时期,是商周时期江南地区独特的墓葬形式,当中出土的大量文物为研究商周时期中原文化和江南土著关系、中华文明的一体化进程等重大课题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它的破坏对于学术界乃至中华文明传承与研究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毋庸置疑,文物古迹被破坏乃至被拆除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但是我们在痛心、惋惜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到目前文物保护现状堪忧背后反映出的深层次原因。第一,经济发展需要和城市化浪潮的冲击。由于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需要,目前一些个人乃至于地方政府、文物法人故意在文物保护区域内进行经济建设活动乃至于对文物古迹进行破坏性拆除。而在一些地方为了发展旅游业,热衷于复建古镇、古村,但部分官员惯于大拆大建、建新如旧,却不修旧护旧,非得拆了重修,如此“除旧布新”,反而造成对文物的新一轮破坏。第二,基层文保部门力量薄弱。目前不少文物点分散且偏远,周围地域环境差,与此同时,除了一些有级别的文物点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保护外,绝大部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此外,作为地方主管单位的文保部门,机构编制少、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经费缺乏,这些都导致了无法对区域内的文物点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第三,处罚力度弱、违法成本低。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将不可移动文物区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其中后者占到总量的85%,但缺乏明确的保护管理制度,成为文物破坏、损毁的重灾区。并且目前很多破坏行为主要集中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属非主观意识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此类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最高只能给予50万元罚款。如果项目方上报就会导致项目停工,原竞拍的土地无法使用,因此在停工的风险和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大多数开发商都会选择继续施工,一旦被发现再缴纳50万元罚款了事。
因此,为了真正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避免公民和企业、政府机关等文物法人对文物的破坏,守护好祖宗给我们留下的宝贵财富,我们必须要切实做好各项文保工作。
第一,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可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化遗产日、法制宣传月等机会深入城乡各地广泛宣传文物法和相关文物知识,特别是加强对文物点附近居民和辖区基层政府的宣传力度,正确认识文物保护和经济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加快文物部门体制改革,加大对地方文保部门在经费、人才、设备方面的投入力度,壮大文物保护执法队伍的力量。对于一些偏远的文保点,可以通过设备监控、人员巡逻和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制止毁坏行为。
第三,加大问责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一方面,把文物保护纳入领导责任制,建立并严格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的文物保护法规,在罚款金额乃至刑事责任方面都加大震慑力度,用法律武器为文物保驾护航。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不忘本来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更好创新”。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文物具有的独特价值与魅力,自觉投身到文保事业中,让我们的子孙后代也能感受到我们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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