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婚姻的效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26 09: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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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婚姻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乡镇公务员考试中,法律部分喜欢考察一些与生活实践相关的法律知识,比如继承、监护、侵权责任和婚姻等相关条文规定,今天大家就来了解一下关于婚姻效力的一些规定。婚姻分为三种效力,分别是有效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和无效的婚姻。通过中公教育的研究,可以从三者各自适用的情形加以区分。
一、有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有效的婚姻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三)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二、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所以可撤销的婚姻只有一种情形,那就是因胁迫结婚的。
三、无效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通过以上三种婚姻效力的比较,大家是不是对于婚姻的效力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希望大家都能顺利将这“三姐妹”攻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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