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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万元寻猫未兑现”仅仅是道德问题吗?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9-12-23 09: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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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万元寻猫未兑现”仅仅是道德问题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2019年9月21日,杭州一女子找回了丢失的猫,猫主人@画画失眠的鱼 曾悬赏万元寻线索。猫找回后,猫主人向提供线索的业主妞妞妈致谢,但未兑现赏金,并制作虚假转账记录,称钱打给了其他线索提供者。

这一事件在网上引发热议,绝大多数网友都从道德方面对猫主人的行为进行了谴责,有些网友认为,既然说出就应该信守承诺;还有些网友认为双方都有问题,觉得找到猫的业主妞妞妈不应该向猫主人要那么多钱。那站在法律的角度上这个事情应该如何认定呢?这一万元钱到底应不应该兑现?

根据《物权法》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所以,猫主人应该兑现自己“万元寻猫”的承诺。

对于失主除了如实兑现悬赏承诺还有其他权利或者义务吗?对于拾得人又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呢?

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遗失物及孳息)。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出招领公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换而言之,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则其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经典例题】王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遗忘在出租车上,后其发布寻物启事,表示愿以3000元现金酬谢返还电脑者。出租车司机李某发现该电脑及获悉寻物启事后即与王某联系,双方协商后,李某讲笔记本电脑邮寄给了王某,花费快递费50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该电脑系李某拾得的,李某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李某有义务返还该电脑,王某可不支付3000元酬金

C.王某只需支付李某50元快递费,无需支付3000元酬金

D.王某发布了寻物启事,则其必须支付酬金

【答案】D。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故A选项错误,李某不能取得该电脑的所有权,应当将电脑返还失主王某。根据《物权法》112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故王某需支付李某50元快递费。根据《物权法》112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王某发布悬赏广告,李某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所以李某有权请求王某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支付3000元酬金,故B选项、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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