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特殊侵权责任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2-18 09: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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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特殊侵权责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当发生了一个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主体是否要承担责任,具体由谁来承担该责任,这是侵权行为的重点思考问题。接下来我们学习以下几种《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
一、职务侵权责任
职务侵权责任也即《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用人者责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因执行工作任务或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用人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二、监护人责任
我国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的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由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缺陷致人损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
四、动物饲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适用的是二元规则原则,分为两种情形:
1、对于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对于一般主体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五、环境污染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法律规定,污染或者破坏环境,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应承担赔偿的特殊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例题分析:
1、小红双十一在淘宝买了一部苹果手机,经过快递公司的运输而拿到手中,迫不及待的给手机充电,结果手机突然爆炸导致小红手骨断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小红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赔偿
B.小红只能找苹果手机厂家赔偿
C.小红可以找快递公司赔偿
D.小红只能找淘宝赔偿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手机爆炸受伤属于产品责任,对于产品责任而言,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消费者可以找其中任何一方承担责任,故B、D选项表述错误,C选项在产品责任中,消费者无需找运输方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为运输者的原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消费者在找生产商或销售方赔偿后,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要求运输者追偿故。本题答案为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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