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1-14 0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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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意图杀害李四,客观层面上张三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主观上也要认识到自己杀害李四的事实,即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张三意图杀害李四,但是出现误把王五当作李四杀害情况或者张三朝李四开枪但是却不小心打死王五,像这样客观事实与主观认识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对于行为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属于理论上研究的问题。对此,理论学界经过多年的研究讨论和借鉴国外法学研究,已经取得比较一致的认定结论。这个问题一直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所以在这里简单对于事实认识错误里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梳理。
一、事实认识错误及认定的理论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当事人主观上认识的事实和客观事实不一致。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或者称为具体的事实错误和抽象的认识错误,其中具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是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对于张三误把王五当成李四杀死,张三想要打死李四却把王五打死这两种情况都没有超出故意杀人这个犯罪构成范围内,属于具体的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的认识错误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两种不同的观点学说,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要与客观上的事实相一致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在犯罪构成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犯罪。
二、对象认识错误和打击错误的认定
案例一:张三与李四因情生仇,得知李四当晚一人在值班室值班,于是泼汽油点火引燃值班室要杀死李四,但是当晚李四由于身体不适和王五调班,结果王五被烧死。在这个案例中张三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张三意图杀害李四结果导致王五死亡侵害的法益都是生命的法益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对于本案的分析,按照法定符合说的观点,张三客观上以放火的方式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部满足主客观相一致,对于张三可以认定故意杀人罪,由于导致王五的死亡的后果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犯罪既遂,所以张三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客观上张三对于眼前特定的人实施杀人行为,主观上也有杀死特定人的故意,在杀害特定人的事实范围内主客观相一致,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对于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是按照法定符合说还是具体符合说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两者的结论是一致的。
案例二:张三举枪意图将李四爆头,但是手抽筋一下导致子弹打偏把站在附近的王五打死,张三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打击错误是由于行为本身的偏差导致行为人所要打击的对象和实际打击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按照法定符合说,张三只要对于李四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与王五也具有杀人的故意,所以张三对于李四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王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由于张三只有一个行为,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张三对与李四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王五的死亡主观上没有故意,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定故意杀人既遂。
案例三:张三重金雇佣李四杀害王五,将王五的照片交给李四,但是王五误把赵六当作王五杀害。在本案中,李四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无论是按照具体符合说还是法定符合说李四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张三主观上并没有发生对象认识错误,而是属于打击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张三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既遂。按照具体符合说,李四客观上没有实施杀害王五的行为,按照共犯从属性理路,张三也不成立故意杀人罪,如果对于赵六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成立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连过失都没有的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通说理论采取的是法定符合说,因此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试题回顾:
甲雇佣乙杀胡某,并且带乙辨认了胡某。乙在某夜将王某误当作胡某杀害。甲因此拒付“佣金”。本案中: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构成过失杀人罪既遂
C.乙构成过失杀人罪未遂
D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D。解释:解析:乙误把王某当作胡某杀害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认识错误,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存在具体的符合说和法定的符合说,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本案属于共犯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实行犯乙主现上认错了人。属于对象错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没有错,由于实行犯的错误导致的,所以对教唆犯应当认为是打击错误。二者属于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则全部既遂,故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本题中乙将王某误当作胡某杀害属于对象认识错误,故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本题答案应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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