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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两抢一盗”罪名分析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29 10: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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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资料,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两抢一盗”罪名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中规定了很多的罪名,共十大类,几百条罪名,今天我们就来重点看看在乡镇公务员考试中常见的罪名“两抢一盗”,即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

一、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抢劫罪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就表明了抢劫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暴力行为,例如甲将乙打倒在地,将其钱包拿走,就属于典型的抢劫行为;二是胁迫行为,例如甲将刀架在乙的脖子上,要求甲将钱包交给他,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抢劫行为,三是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在考试当中最常见的就是醉酒和麻醉,例如甲邀请乙喝酒,在酒桌上把乙灌醉后,将乙的钱包拿走也属于抢劫行为。这是最典型的三种抢劫的表现形式。并且《刑法》还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属于转化型抢劫罪的概念,例如甲在抢夺过程中,将乙打倒在地,随后逃跑,就属于转化型抢劫罪。

二、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要注意的是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我国刑法学界采取的是“失控说”,即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丧失对于财务的控制时,则认定为盗窃罪的犯罪既遂。例如,甲将乙的钱包拿走,第二天后悔,又将钱包还回乙处,此时就属于盗窃罪的既遂。

三、抢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抢夺主要指的是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例如“飞车党”就属于非常典型的抢夺行为。另外,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要注意的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首先,二者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

其次,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最主要的是体现在行为方式上,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而抢夺罪则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财物,其作用力是在物上,即使因为用力过猛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也构成抢夺罪。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两抢一盗”罪名的分析,这三个罪名在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属于考点,尤其是其中的抢劫罪考察频率最高,各位考生在备考时一定要注意这三个罪名之间的构成条件,和相互之间的区别,这样就能清晰的把握这三个罪名了。

例题:甲在乙家中实施盗窃,恰好遇到外出归来的乙,甲为逃避抓捕,当场将乙给打倒在地,随之逃窜,甲的行为构成(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解析:《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甲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属于转化型抢劫罪,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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