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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24 09: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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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成年当事人,还是未成年当事人,多多少少总会产生一些具体纠纷,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需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成了重点问题。那我们首先就要知道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事业单位、乡镇公务员等考试中,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也是热门考点,根据最新的《民法总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责任年龄也做了相应调整。那我们今天就通过两道题来看一下,民法对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如何规定的?

【例题】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8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8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肖特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6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选项错误。《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总则》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7岁时,肖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受赠人订立的口琴赠与合同,无效。须注意:该口琴赠与合同虽系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通意见》第6条,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但是,2017年10月1日后,《民通意见》第6条已经被《民法总则》第144条废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意思表示能力,其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B选项正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齿岭、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9岁时,以及15岁时,肖特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受赠人订立的钢琴和小提琴赠与合同,属于“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例题】甲、乙为父妻,甲有父母丙、丁。甲死亡时,未留遗嘱,其妻乙已怀胎6个月,问对甲遗产的处理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的父母可继承甲的部分遗产

B.其妻乙与肚中的胎儿只可作为一人分得该遗产的份额

C.如果胎儿出生为活体的,则应保留该婴儿遗产预留份

D.因为胎儿还未出生,所以不得作为遗产继承人继承甲的遗产

【答案】AC。解析:根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后,由第一继承人开始继承,没有第一继承人的,由第二继承人开始继承。”所以甲的妻子和父母都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据此,当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享有继承权,应为其预留遗产份额。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C。

【注意】近几年考试中,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考到的概率较高,尤其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的考查。所以需要每一位考生熟练掌握自然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相关知识点并熟练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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