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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11 10: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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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9年乡镇公务员考试已经陆续开始,公共基础知识多而杂的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盲然;因此,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特意为大家提供公共基础知识,请广大考生关注乡镇公务员考试网,及时查看乡镇公务员备考资料,包括备考指导考试题库等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宪法是我们公职类考试的常考内容,以识记考查为主。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属于其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点,其内容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自由权、社会经济与文化权利等。所以接下来我们就对其中的人身自由权这一知识点进行学习,希望大家能够理解并掌握其具体内容。

一、生命权

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相关内容,但是从广义上说,生命权也属于人身权。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而存在的物质前提,生命权一旦被剥夺,其他权利就无从谈起。

二、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人身和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査和侵害的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三、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作为平等的人,其资格和权利应该受到国家的承认和尊重,包括与其人身存在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四、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五、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是公民通信的对象是自由的;通信秘密是公民的通信内容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例题】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

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

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答案】B。解析:《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故A说法正确,不选。《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选项B说法错误。《宪法》第37条第3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选项C说法正确,不选。《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选项D说法正确,不选。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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