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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10-10 1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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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之《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乡镇公务员考试。

在案例考察偏多的民法试题中,首先要掌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深刻了解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对于考察区分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题目是很有帮助的。通过中公教育研究,两者主要有以下不同:

第一,含义不同。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前者更看重有没有“资格”进入民事领域从事民事活动,而后者更加侧重有没有“能力”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前提条件不同。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只要出生尚未死亡的人就能进入民事领域从事民事活动,甚至《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可见“资格”的范围是很广大的。但是民事行为能力则需要根据年龄、精神状况进行区分,因为如果能够独自进行民事活动 ,那么就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需要达到足够的年龄和足够健全的精神。根据《民法总则》规定,①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③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所述就是两种能力的区分,希望各位考生能够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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