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被代言”是被侵犯了什么权利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9-05 1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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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广州互联网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收到台湾演员林志玲诉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肖像权、姓名权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及证据材料。据悉,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为宣传推广一款与林志玲同名的“林志玲品牌”化妆及护肤产品,在其微信公众号“广州颜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了《林志玲:女人心态越好,命运才会越来越好!》《点亮护肤品的八大“黄金定律”》《你造吗?你的面膜可能白敷了!》等13篇宣传图文,图片中使用的宣传形象皆是林志玲在其活动中的宣传照片。因此,林志玲诉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与姓名权,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来看看,广州颜某化妆品公司究竟侵犯了林志玲的哪些权利,其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是肖像权。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以上案例中广州颜某公司在未经林志玲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林志玲的肖像从事营利活动,侵犯了林志玲的肖像权。
二是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该公司冒用林志玲的姓名,利用林志玲的知名度获取营利,侵犯了林志玲的姓名权。
那这个公司有没有侵犯林志玲的名誉权呢?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任何个人、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案例中,虽然广州颜某公司冒用了林志玲的肖像和姓名,但是没有给林志玲的名誉造成损害,故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颜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林志玲的姓名权、肖像权,并判决颜某公司向林志玲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支付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7000元。颜某公司向林志玲出具致歉声明,并在微信公众号上连续30日发布内容相同的致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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