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浅谈正当防卫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8-02 09: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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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社会的建设,法治意识的觉醒,今年多发一些有关正当防卫的热点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如“于欢案”“昆山反杀案”等。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下何为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条可知,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如下: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一)不法性:包括犯罪但不限于犯罪行为。无论面对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二)客观层面的不法:只要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不法性就可以进行防卫,没有人有义务忍受他人的不法行为(如精神病人李四对张三的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三)侵害性:
1.种类:作为与不作为
2.性质:不法侵害通常具有进攻性、紧迫性、破坏性。正当防卫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公民在遇到紧急情况的一种自我救济方式,因此,如果,并非紧迫的不法行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张三对李四进行口头侮辱这就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四)现实性: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的,即事实上发生的不能是主观臆想的;法主要通过调整和规范人的行为,来平衡社会冲突与矛盾,因此并没有事实中,没有不法侵害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注意:排除假想防卫(如张三是精神病院的病人并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李四是精神病院院长,一天,张三从精神病院出逃,李四追及张三,附近的王五看到,王五误以为李四抢劫张三,此时,王五开着车将李四撞死了。在该案例中现实中并不没有不法侵害,李四追及张三是一个合法行为,因此并不能正当防卫,构成假想防卫)
二、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以及开始尚未结束(英文中的ing格式,即现在进行时)
注意:排除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
三、防卫对象: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的实行犯或者具有结果回避义务的人
四、防卫意图:
(一)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二)防卫意志: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注意:排除防卫挑拨与相互斗殴。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拨对方伤害自己,以正当防卫的形式来掩盖其伤害的目的。相互斗殴: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
五、防卫限度
(一)防卫手段:防卫行为是制止不法侵害必须的,与危害行为强度基本相适应。
(二)防卫结果: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基本相适应。
注意:基本相适应的意味着:无论防卫手段与结果,都可以重于不法侵害的手段和结果,但不能过分悬殊。
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防卫过当一种行为,而不是一个罪名,防卫过当一般构成故意犯罪或是过时类犯罪。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权:
属性:特殊防卫权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是无限,而是注意规定
注意事项:
1.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不包括以非暴力方式实施的
2.暴力:这里的暴力属于严重的暴力,不包括轻微暴力。
3.人身安全:仅指生命权、健康权以及性自主权,而不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
【考查方式】
该部分内容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多以案例方式考查比较多,对于特殊防卫权偶尔会以原文的形式出现。
如:某天,慕容白在大街上寻找目标,准备实施其持刀抢劫行为,突然,发现,巷口附近站了一个妙龄女子,慕容白立即持刀对该女子实施抢劫行为,与此时被路过此条街的上官君羡看到,其立即阻止了慕容白的抢劫行为,并且用木棍将其打倒,事后,慕容白死亡,经鉴定,是由于上官君羡击打其后脑所致,该行为属于( )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故意杀人
D故意伤害
【答案】A。解析:该妙龄女子,正面临慕容白持刀抢劫行为,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符合特殊防卫权的规定,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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