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备考:一般累犯的认定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2-26 14: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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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是《刑法》中常考的一个知识点,正确的认识累犯有助于提高做题的正确率。累犯又分为两种: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我们现在通过概念和构成要件来正确认定一般累犯。
一、累犯概念: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上述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从概念中我们能够简单的知道累犯是至少犯了两次以上的罪犯,但是要想正确判断出累犯单凭概念是不够的,我们还得从累犯的构成要件着手。
二、累犯构成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易错点: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易错点:“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一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一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易错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
易混点: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在题目中要正确判断出行为人是否构成累犯,就看行为人是否同时具备累犯的三个要件,三个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行为人都不构成累犯。
例:根据《刑法》规定,以下情形中构成累犯的是( )
A. 甲因故意杀人被判有期徒刑10年,刑满释放后第三年在酒吧跟人发生争执,失手将人打死,被判有期徒刑8年。
B. 乙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缓刑4年,缓刑期满后的第4年又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C. 丙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10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第二年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拘役6个月。
D. 丁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绑架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
【答案】D。解析:根据一般累犯构成的三个要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A选项主观条件不符合,不构成累犯。B选项时间条件不符合,不构成累犯。C选项刑度条件不符合,不构成累犯。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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