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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乡镇公务员公共基础政治知识备考:行政机关可以这样做么?

来源:中公乡镇公务员考试网     2019-01-21 09: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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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直和地市事业单位考试中,经常会以案例题的形式考查一事不再罚原则,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一事不再罚,行政机关到底做的对不对呢?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一下一事不再罚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的规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行政机关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于此条可以理解为: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即使有数个法条可以对其进行处罚,也不可以对一个行为进行两次以上(包含两次)的罚款,但是可以将其他处罚方式与罚款相结合。同时此处限于一个违法行为,如果是多个违法行为,就可以有两次以上的罚款。

【小试牛刀】某连锁药店因为销售伪劣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10000元及停业整顿七天的行政处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市食药监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0元的处罚。

B.市食药监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只能实施停业整顿七天的处罚。

C.市食药监局的做法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D.市食药监局的做法是正确的,罚款可以当场收缴。

【答案】C。解析:此题涉及的就是一事不再罚。前文讲过,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能处以一次罚款,不可以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而在此题中,连锁药店因为销售伪劣产品被罚款10000元及停业整顿七天,并没有被罚款两次,而是被市食药监局进行了两种不同的行政处罚,因而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市食药监的做法是正确的。

【小试牛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A.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警告。

B.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

C.不得给予一次警告,同时责令期限改正。

D.不得给予一次行政拘留,同时给予罚款。

【答案】B。解析:此题为一事不再罚的原文考查。一事不再罚就是一个违法行为不可处罚两次。在本题中,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B项正确,但可以给予两次以上警告,也可以将罚款与其他处罚相结合,A、C、D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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