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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监察法备考要点梳理(2)

来源:中公教育大学生村官考试网      2018-12-28 15: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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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察委员会的监察对象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简要解读:我们一直强调监察委负责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但具体如何来界定公职人员呢,也就是哪些人员是监察机关需要监察的对象,在第十五条里有明确的规定,其实简言之就是广义上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务员(即国家给发放工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人员以及参公人员)以及管理国家财产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比如村委会主任,国企的董事长,公办学校的校长等都是管理着国家财产的人员。但注意普通的公办学校老师、国企员工并不是我们监察委监察的具体对象。

(责任编辑:sn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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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公务员公基备考 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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